答疑专区

当前位置: 首页 > 特色栏目 > 答疑专区

专家答疑 | 12月22日直播:“公司担保”双年观察: 后民法典时代的裁判剖析与企业风险防范直播间答疑

2022/12/30

2022年12月22日,线上主题直播:“公司担保”双年观察:后民法典时代的裁判剖析与企业风险防范圆满结束,本次直播共吸引了1000+的人次驻足观看,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深圳分所主任陈耀权律师和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出庭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齐昕律师与直播间内的法务同行就: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担保合同、担保对象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分享答疑结束后,直播间内仍有同行提出问题,因此,陈律师和齐律师在直播结束后及时地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书面解答,具体如下,供各位参考!



问:仅有执行董事的公司,在执行董事本身就是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仅有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无作为执行董事身份的签字,此时能否认定其行使了相当于董事会的职权?

答:《担保制度解释理解与适用》第140页:在执行董事本身就是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仅有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无作为执行董事身份的签字,此时能否认定其行使了相当于董事会的职权?对此存在不同理解。从尊重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担保制度出发,我们倾向认为,其仍然需要以执行董事身份另行签字,否则不能认为具有相当于董事会决议的效果。


问:公司对外担保中,关于善意的认定,根据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有何区分?

答:培训已有详述,此处仅作简要总结:在注意义务的范围上,关联担保会有更高要求:其一,对于关联关系本身的识别,其二,已识别关联担保性质的基础上,对应回避股东的识别;其三,确定应回避股东身份后,对决议记载的审议情况进行审查,确保应回避股东已实际回避。


问:A公司非上市公司,为B公司提供担保,B公司非A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A公司于2021年9月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后,A公司向债权人提供了关于通过为B公司提供担保事宜的董事会决议,该决议经A公司全体董事签署,但未提供A公司章程。为确保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是否需要通过审查A公司章程进一步确认A公司提供的董事会决议系有效决议?

答:需要。至少就决议机关而言,《担保制度解释》第七条已明确要求相对人审查章程,否则难称善意。进而,在相对人已取得章程情况下,章程所载授权限制均应作相应审查,否则亦有可能影响善意判定。对后一种情形,不能一概而论,须依案型作具体讨论,可详见双年观察相应部分。


问:非上市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提供了虚假的股东会决议,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答:担保合同的效力仍然要回到相对人的善意判断上,如果相对人已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则担保合同应属有效。何种意义上的“虚假”,“虚假”成分在决议本身有何种体现,会影响到相对人的“善意”判定。此处以涉及《九民纪要》第18条第2款列举的“决议签章伪、变造”的情况为例。由于相对人不必然具有核实真实性的条件,所以早先观点未设一般意义上的审查要求。《担保制度解释》颁布之后,最高院虽一改此前的“明知”但书,将“签章伪、变造”也纳入了“合理审查”范围。因此,此后亦应按照排除“明显瑕疵”的要求处理相关审查。至于“合理审查”与“明显瑕疵”的把握,培训中已有详述,另可参考双年观察相关部分。  


问:回避表决是其没有投票权的意思吗?

答:是的,另需注意的是,即便应回避的股东参与会议、甚至作出表决,只要最终在计算比例将其予以剔除,并不会影响决议的效力。更为细致的内容已在课程中予以讲解,在此不加赘述。


问:深交所上市公司的担保公告跟上交所一个口径么?最高额担保和确定金额的担保,审查有效性公告时注意区别什么?

答:(1)深交所和上交所就担保公告的口径并不完全相同。比如,在额度预计/占用型担保中,上交所新规调整了以往的事项公告发布要求,允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间相互担保按月汇总披露,而不以交易前完成事项公告为必要。又比如,对于担保总额的算定争议,上交所12年之后开始为临时公告与年报分置不同标准(临时公告计入未使用额度,但年度公告则单纯合计余额,但上交所仍采担保总余额。


(2)最高额担保与确定金额担保的差异在于主债权在设立时是否已经确定,这一点对于担保决议审查的影响并不大。


问:境外公司是境内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上市公司公告披露其子公司在一定限额内的对外担保不需要内部决策程序,那债权人是否就不需要审查其股东会决议?

答:对于境内上市公司的境外子公司而言,担保授权的判定适用其注册地法。如上市公司披露根据其子公司注册地法律无须经过内部决策,则债权人原则上无须审查其决策文件。


但须注意的是,上述情况下,境外子公司层面决策文件审查或可免除,但根据监管要求,境内上市公司层面可能另作审议及相应披露。相对人仍然需满足相关要求。

问:与非关联担保相比,关联担保中的善意相对人审查的对象只能是股东会决议,既然如此,一旦有担保交易,相对人一概审查股东会决议就好了,何须再去关注债务人与担保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呢?

答:如将关联担保的影响限于决议机关的确定,逻辑上确实是一概审查股东会决议即可。但这一理解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其一,操作上,并不是所有的担保人都愿意配合提供股东会决议。仅有董事会决议备查的情况下,一概拒绝交易并不是明智的商业选择,相对人往往会通过排除关联关系来尽可能确保交易有效性。


其二,关联担保的影响远不限于决议机关,即便一概要求担保人提供股东会决议,仍须根据关联关系识别须回避股东,判定表决权比例在剔除回避股东会是否满足要求等。



以上,是本次12月22日““公司担保”双年观察:后民法典时代的裁判剖析与企业风险防范”直播间问题答疑,感谢北京市天同(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活动的支持,感谢陈耀权律师和齐昕律师的分享与解答!也感谢各位企业同行莅临直播间,期待下次线下与大家相见!


统一咨询
沪ICP备2022007315号 上海网站建设 可信网站 实名网站认证 安全联盟认证 上海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 网络社会征信网 沪公网安备3101555551351号
互联网3.15产品监督认证 沪ICP备2022007315号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000000 按1 不良举报邮箱 cs@lcouncil.cn

Copyright © 2021-2023 LIGOU.CMS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