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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回顾 | 企业合规体系全面建设之反垄断合规、出口管制合规及数据合规直播间干货满满!

2021/11/09

活动背景

合规时代下,政府监管日趋严紧,企业面临的合规风险与挑战越来大,建立全方位的合规体系已不仅仅是企业应对外部监管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企业实现持续发展的内在需求。


2021年10月,《反垄断法》修法进入倒计时。2021年反垄断执法机构一系列处罚案例警示作用明显,此外,纵向垄断协议问题仍然是企业合规难点。在这样的立法和执法背景下,企业如何建立相关的反垄断合规机制已成为当下亟需思考的重点问题。


2021年11月5日下午,LCOUNCIL在线直播间特别邀请德恒律师事务所反垄断业务负责人丁亮律师和资深合伙人黄金鹏律师结合最新政策为企业法务同行进行实务解析,本次活动虽因疫情转为线上,但同行参与热情不减,并在直播间提出诸多实务难题与两位律师在线交流,本次直播也收获了一众好评。


丁亮律师分享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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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丁亮律师为我们带来关于“新《反垄断法》、热点案例及纵向问题”主题分享,丁律师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分享:新修订的《反垄断法》;阿里巴巴、美团及扬子江药业案;对窜货及乱价的规则;纵向豁免规则及应用。

在解读了新修订的《反垄断法》之后,丁律师对于扬子江药业垄断案件和阿里巴巴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对于扬子江药业中的合规要点,国家行政部门对其开出的处罚决定等方面做了分享,同时丁律师在此案件的基础上对于新修订的《反垄断法》的要点和要求作出了一个更为详细的解读。

随后丁律师对效率和公平-大数据杀熟,这一话题下展开了纵向的探讨,同时他向直播间的观众分析了此项情景下“效率”的含义:

1、可以扩大产量,实现规模效益,消费者福利增加;

2、能够使收入者购买能力增加,提高收入者的福利;

3、如果无法实现价格歧视,经营者可能不会提供某些价格的 商品或服务,降低社会福利。

丁亮律师就“美国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这一话题下的美国出口管制最新进展合规与反制这几个放面展开进行了详细的解读,举例了一些近期的美国出口管制案例以及美国经济制裁及出口的背景解读。


对于我国一些可能受到美国经济制裁的管制物也进行了一一列举,以及对于管制物是否需要取得申请许可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读。


以《反外国制裁法》列举了我国可以预防外国的经济制裁的措施以及我国国内的组织和个人应该具备哪些责任和义务。


到了最后直播的互动回答环节,丁亮律师就直播间内的各位观众提出的极具专业性质的问题作出了解答,丁律师也表示大家可以一起进行一个深入的探讨,同时欢迎大家课后也可以就一些没有提及的问题进行咨询和探讨。

直播间同行提问:

1、丁律师您好,刚刚您有提到,即便市场份额未达阈值,横向协议仍有可能会被证明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那纵向协议呢,是否有所不同?个人理解,在充分竞争的相对市场内,纵向协议几乎没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

2、对于中美在制裁方面的这种冲突,如何在合同版本上进行规范,以尽量规避这个风险?

3、假如我们提供给华为产品,该产品是由美国的一家工厂生产的,那因为华为被美国列入黑名单,我们这种供货行为是否可以?

4、是不是通过其他方式对经销代销商进行价格限制管控的目的就会被认定为纵向垄断?如果是,厂家如何应对风险?

黄金鹏律师分享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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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半场的分享是由德恒律师事务所的黄金鹏律师带来的关于“数据合规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解决方案”的主题探讨,黄律师以现实合规问题为导向,以法律监管体系为根基,以有效合规避免处罚为目的,重点探讨如何在数字经济时代进行有效的企业合规,更好地对企业数据合规及个人信息保护进行整体方案架构设计、风险评估、重大事件的专项合规、制定个人信息合法出境机制,以此避免重大法律风险和监管风险、确保企业合规工作的真正落地与执行。


同时,黄律师分享了企业数据合规整体解决方案的路径和关键要点。


针对近期热点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敏感和焦点问题,如人脸识别的合法性边界、企业如何真正合法地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个人信息本地化存储要求的满足条件及向境外合法提供的必备要素、员工个人信息保护合规责任义务达成、个人信息传输与共享过程中个人信息处理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分配、构成共同控制情形时个人信息的处理方法等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项目经验分享。


随后,黄律师就企业目前经营责任以及领导责任两方面解读了数据安全法的重要性,强调了应重视企业数据的本地化储存,就两部法律规定条款——《网络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点对于企业自身的经营方面提出了宝贵的建议:

《网络安全法》中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取和产生的个人信息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

最后,黄律师分享结束后同样进行了互动问答,对数据合规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解决方案这一主题里面涉及到的实务工作与直播间的同行进行了在线交流。

直播间同行提问:

1、黄律师好,使用人脸识别考勤,除遵守法律的其他规定外,对于提供替代方案,是从一开始就要提供替代方案,还是等有人不同意人脸的时候,才对不同意的人提供替代方案呀?

2、请教黄律师:1. 自然人直接向境外公司A提供个人信息,该境外公司A应不属于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2. 如该境外公司A在个人同意的基础上,向境外公司B提供收集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3、黄律师好,累计向境外提供超过十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一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这里面的累计是从何时起算,是从公司有此行为开始起还是从个保法生效时起计算?

4、你好黄律师,关于短信营销的问题,请问电商平台的商家向店铺会员致电及发送商业短信,如果会员协议里面是有关于致电和发送商业短信的授权的[但是加入会员的时候不一定会有提示勾选],这种情况还可以发吗?


本次企业合规体系全面建设之反垄断合规、出口管制合规及数据合规直播圆满结束,感谢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大力支持,感谢两位律师的倾情分享,因为疫情,虽无法在深圳与大家见面,但线上的形式也使更多同行加入进来,分享彼此在工作中关于反垄断合规、出口管制合规及数据合规方面的问题。LCOUNCIL也将继续关注这一领域,期待为各位策划更多精彩的线上与线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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