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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9
随着企业的发展,品牌和产品影响力的增强,企业的经销商渠道管理变得尤为重要。如经销商渠道管理不当,“窜货”等问题就可能会导致企业经销商体系混乱、低效、产品服务质量问题频发,影响企业信誉,但如果在管理过程中对相关制度设置过度的限制,则可能引发违反《反垄断法》的风险。企业如何在做好经销商渠道管理的同时,确保反垄断合规,需要企业管理人员、法务人员和销售人员具备反垄断合规意识,全面、深入和准确地理解《反垄断法》并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贯彻相关要求。
就此,根据新修订的《反垄断法》,企业对经销商的乱价管理有哪些风险?“窜货”管理,如何不踩反垄断“红线”?渠道管理反垄断合规有何重点与要点?等等都是当前企业法务同行极为关注的重要问题。
2022年11月4日,LCOUNCIL特别邀请到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詹昊律师及宋迎律师于北京成功举办了关于“企业的渠道管理,如何做到反垄断合规”线下研讨会,现场有近50位法务同行共同参与了本次活动,詹昊律师及宋迎律师结合案例与自身丰富经验,与企业法务同行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度解析与探讨。
在本次会议的上半场分享中,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詹昊律师分享了“乱价”管理的反垄断边界。詹律师首先介绍了《反垄断法》的修订历史,接着详细讲解了价格管控的相关风险和新法要点,与在场法务同行进行了热烈的探讨。
首先,詹昊律师在反垄断2.0这一议题中对《反垄断法》的修订历史进行了介绍。新修订的《反垄断法》于2022年6月24日获得批准并公布,并于2022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詹律师带领各位法务同行对此次《反垄断法》的重大变化进行了一一的解读和提示。
随后,詹律师就具体到纵向垄断协议涉及的固定向第三人的转售价格、限定向第三人的最低转售价格和非价格管控等三大方面进行了重点分析。詹律师表示,价格管控中的纵向转售价格维持目前仍是反垄断执法的重点,并提到近期有多起处罚案例。对于非价格纵向垄断协议目前虽尚无直接和单独针对该行为的规制,但在具体执法案件中可能考虑“窜货”管理中的非价格限制行为是否曾作为价格限制行为的辅助措施。关于这一主题,詹律师列举了多个典型案例与同行们交流探讨。
最后,詹律师对新法要点进行了讲解,就“安全港”规则、合理原则、轴辐协议进行了重点解读。例如,“安全港”规则的法条依据、适用与不适用范围,修法后合理原则如何在纵向垄断协议中的适用,以及新《反垄断法》下合理分析的步骤和豁免情形等。
茶歇环节,参会同行们来到会议室外享用着饮品和点心,并与詹昊律师与宋迎律师进行了更加深入的交流沟通,会场谈论氛围十分热烈。
下半场分享,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迎对“窜货”管理,如何不踩反垄断“红线”展开了探讨。
首先,宋律师对“窜货”及“窜货”管理的表现形式、“窜货”管理的反垄断法律风险、实践中需注意的问题、合规建议四大方面一一展开阐述。宋律师首先分享了实践中“窜货”的主要表现形式、分析了“窜货”的主要原因以及“窜货”管理的常见做法。
随后,宋律师对“窜货”管理反垄断风险分析方法和考虑因素展开了分享。宋律师提到,“窜货”管理中可能会引发纵向垄断协议的风险,尤其是当作为转售价格维持辅助措施的情况。同时,宋律师提到,如果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窜货”管理也可能产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风险,具体可能被认定为“实施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紧接着,宋律师结合中国及域外反垄断执法现状,对实践中需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总结,例如“窜货管理”中的高风险行为、“双重分销(dual distribution) ”中的特殊风险行为、特许经营问题、互联网平台平价条款等,她的讲解深入浅出,法务同行们表示收益颇丰。
最后,宋律师向法务同行们分享了相关的合规建议。宋律师指出,对于企业对经销商“窜货”行为的限制,如果直接限定价格或最终评估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时,相关风险高;但对于不涉及价格等单纯的“窜货”管理,虽然目前尚无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或滥用方面的执法案例,但一旦被关注,透过行为现象分析对竞争的实质影响,相关风险仍值得关注。对此,宋律师总结了以“窜货”管理的名义实施价格限制、限制经销商自建网站推广、限制经销商被动销售等5条禁区以及如何降低风险的10条合规建议。
精彩纷呈的分享结束后,在座同行们就分享中存在的疑问,向詹律师、宋律师进行请教。二位律师嘉宾结合自身过往丰富经验,为同行们带来答疑解惑,并提出了针对性的实操建议。互动氛围十分热情融洽。
至此,本次“【北京场】企业的渠道管理,如何做到反垄断合规”主题分享圆满落下帷幕,感谢安杰律师事务所的鼎力支持,以及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詹昊律师、宋迎律师的干货分享与解答,未来LCOUNCIL也将持续关注这一领域,期待为各位带来更多专业的活动分享,也欢迎更多同行在未来参与我们的线下精彩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