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胜任“引发的劳动纠纷及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解除风险控制
背景介绍
用人单位经常遇到这样的疑惑,新招聘的员工在过了试用期之后,发现其能力与工作表现不能达到用人单位的要求,而该劳动者也没有严重的违纪情形,此时用人单位能否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去理解和操作《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不能胜任工作”?
L-Council在与法务同行的沟通过程了解到,由于对法条解读的不透彻加上举证的困难,使得许多企业法务不敢轻易运用此法条来解除劳动关系。其中主要困惑集中在以下几点:
▽ 工作能力到底如何去认定,是看平时工作的态度,还是工作的结果呢。工作态度到底从哪些方面可以体现,结果又可以从什么样的角度来确认呢?
▽ 面对员工调岗培训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我们又该怎么办?如何理解劳动者的调岗应当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
▽ 法律将不能胜任工作定义为“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那在具体实践中,如何才能证明劳动不能胜任工作,有没有一个可以适用的标准?合理完善的考核体制如何制定?
同时,很多企业法务在劳动合同解除方面也存在很多困惑。我们了解到对于一些特殊情形下的解除,企业法务找不到比较合适的处理方案,包括“三期”女职工的解除、医疗期满的解除、长期泡病假员工的解除等等。
▽ “我们现在特别关心公司的员工手册,因为目前公司没有工会,也没有召开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所以员工手册没有经过民主程序,所以很担心我们的员工手册中相关规定是否合法合理,一旦发生纠纷,我们的员工手册能不能作为一个有效的证据?”——某服装企业
▽ “对于“三期”女职工,法律法规对她们的保护比较多,所以公司基本不会跟她们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碰到女员工怀孕后,工作态度很差,可能影响到工作质量,甚至对公司造成不好的影响,实践中有没有比较变通的保险的解除方法?”
▽ “公司有员工长期泡病假,实际上并没有生病,但是他拿着医院的证明,我们想要以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举证很困难,找不到比较有利的证据,但是如果协商解除,又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公司来说很不公平,我们对这类员工非常头疼。”
▽ “医疗期满的劳动合同解除,企业需要特别注意哪些事项?劳动能力鉴定是否是前置条件?各地区有何差异?”
至此,针对企业法务同行们的需求,L-Council将邀请到在劳动法领域具有资深实操经验的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就“不胜任”引发的劳动争议、企业规章制度及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解除等方面与企业法务同行共同交流分享最佳实战经验,为企业提出合适的解决方案。
活动安排:
13:00~13:30 签到
13:30~14:30 “不胜任”引发的劳动争议及其处理
▽ 争议类型
▽ 企业败诉原因
▽ “不胜任”的认定标准
▽ 劳动关系的处理
▽ 应诉策略
14:30~15:00 互动问答
15:00~15:15 茶歇
15:15~16:15 企业规章制度及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解除风险控制
一、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与合理性
▽ 员工手册是否一定要通过民主程序?
▽ 企业奖惩制度如何把握合理性?
二、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解除风险防控
▽ “三期”女职工的解除
▽ 长期泡病假员工的解除
▽ 医疗期满员工的解除
16:15~17:00 互动问答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段海燕律师
嘉宾介绍:
段海燕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13年,代理过大型国有企业、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处理与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包括集体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曾经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石化、康菲石油、杜邦、沃尔玛、微软、IBM、中国移动等近百家列入“世界五百强”的外资企业及国内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提供劳动法专项服务,代理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案件上百件。段海燕律师之前曾在金杜律师事务所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