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解除违纪员工劳动合同的风险防范及控制(北京场)
背景介绍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各家企业和公司也都有自己制定的规章。但随着近几年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原本属于企业内部管理事务的规章制度的干预力度越来越大,这一现象充分凸显了劳动立法者对劳动者的倾斜与保护。
L-Council在与平台上的法务同行沟通中了解到,在现实生活中,企业会因为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当劳动者诉诸仲裁和法院时,企业往往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胜诉的比率非常小。这时企业会感觉自己原本只是想清除一个害群之马,为何到最后反而需要付出高额的法律诉讼的代价。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企业解除违纪员工劳动合同的合规性十分重要。无论是前期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的制定,还是后期发现员工违纪行为后的解除程序都必须十分谨慎,并且有一份很好的制度体系,如此,企业在诉讼和应对诉讼中的胜诉率才会真正提高。
同行问题反馈:
如果解除员工的意思表示并没直接到达员工处,而是到达客户处,例如公司发现员工有收受客户欠款没有上缴公司的情况,或者在外接私单,并以公司的名义与客户接触的情况。公司为了经营的需要先告知这些客户,此员工已经不能代表公司了,公司已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随后再处理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这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始点从何时开始?是告诉客户的时间,还是告诉员工的时间?
在工会的问题处理方法上,因为法律上都未提及企业和工会有一些重大事 项意见不一致时,以谁为准?法院认为是共议单决制。对于那些事项,工会会有单方否决权?还是公司要只履行一定的程序告知工会,最后工会的意见不予接受,是否会有法律风险?
如果员工是经理级别,上级本来想找其进行绩效谈话,但是因为该员工有 内线,在谈话前一天就没有来而是提交了病假单,说明的病因是腰肌劳损,医生建议休假14天。所以,从实际的角度,公司可以有哪些行动予以应对?
1. 违纪解除的尺度是什么: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怎么样才能以违纪为理由进行解除?2. 举证方面:对于消极怠工的员工应该怎么举证才会被认定 为严重违纪?他们会有考核制度,但是一般都是在年底考评,除了考评表外还有什么证据能更好的举证?
想了解规章制度中的内容如何制定才会被认定为合理合法?员工不胜任的话怎么证明?举证方面如何确定证据的证明力。”
因为公司现在有一些员工也很清楚,一旦有签收的行为,可能就把一些证据固定下来,所以员工就很谨慎。例如公司发现员工在外面经营小同行,当时和员工谈话并有录音,员工也承认在外有兼职或者飞单的行为,但是在仲裁的时候,员工又予以否认录音中是自己,公司该如何应对?
针对同行们的需求,L-Council将于3月18日邀请北京地区一线仲裁人员就违纪解除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与大家进行分析;同时邀请到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苏文蔚律师就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多种违纪情形下的证据收集提出合适的解决方案。
活动安排:
13:00~13:30 签到
13:30~14:30 员工违纪行为证据搜集及典型案例分析
一、违纪证据的判断
公司员工、客户的证人证言
录音证据
公司邮箱、电子邮件
案例
二、劳动仲裁常见败诉原因分析
事实依据不足
证据不足
制度依据缺陷
其他原因
三、典型严重违纪行为案例分享
违反职业操守营私舞弊违纪行为
违反日常出勤旷工、罢工违纪行为
员工消极怠工违纪行为
员工过激维权,群发邮件违纪行为
员工长期泡病假违纪行为
14:30~15:00 互动问答
——北京仲裁 官员
15:00~15:15 茶歇
15:15~16:15 企业如何制定合法合规的规章制度
一、规章制度的合规性
程序合规性(制定程序合法、发布程序合法)
内容合规性(制度规定内容应当合法、制度规定内容合理)
内容可操作性(原则 or 具体、文化冲突的避免)
二、解雇事实依据的合规性
解雇事实的真实性
解雇事实与依据的一致性
解雇不可重复性
三、解雇程序的合规性
听取工会意见(适用范围、方式、救济途径)
解雇决定的通知送达(送达方式、邮寄送达注意事项、公告送达注意事项)
解雇决定的时效性(违纪事实处分的有效期限)
特殊解雇程序(自动离职、工伤职工违纪、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
16:15~17:00 互动问答
——苏文蔚律师 德恒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通过此次活动,您可以收获:
一次活动双倍体验和收获;
一线执法人员与您面对面交流和探讨;
最新案例分析为您指点迷津;
权威而详细的疑难问题解答及可操作性建议;
nbsp; 问题征集与授课相结合,为您量身定制解决方案
嘉宾介绍:
苏文蔚律师 德恒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苏文蔚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经济法研究生、香港大学人力资源管理研究生。曾从事法学教育工作,自1993年起任专职律师至今,目前为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苏文蔚律师在劳动人事法律服务领域已积累了十年以上的执业经验,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的起草、修订以及劳动争议特别是劳务派遣、竞业限制、裁员案件处理方面积累了大量的实际操作经验,在劳动法律领域内具有广泛的影响。自2012年起连续上榜钱伯斯推荐中国大陆劳动法律师,2014年获评北京市十佳劳动法律师。
社会职务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 理事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 常务理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中华全国律协协会行业规则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市人大立法咨询专家
学术成果
参与了国家和北京市地方的劳动立法活动,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同时参与了《劳动合同法释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劳动争议疑难案例汇编》等书籍的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