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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2
2022年5月9日,LCOUNCIL举办的主题为“社保新规视角下的企业社保缴纳与合规管理”线上直播圆满结束!
本次直播人次高达3400+,众多来自法律界的新朋旧友们齐聚一堂,与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沈威律师共同共同探讨“社保新规视角下的企业社保缴纳与合规管理”。
在整个直播过程中,LCOUNCIL助教频频收到参会同行们的消息,他们一边聆听沈律师的专业分享,一边结合自己所在企业遇到的困境向沈律师提出疑问,分享的最后助教累计收集到近20个直播间用户的提问。
专业内容分享结束后,沈律师因直播设备出现突发情况未能在直播间内进行解答。但在直播结束当天,沈律师便及时地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详尽解答,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LCOUNCIL,具体答疑如下,欢迎大家阅读!
Q
现在委托人事代理公司,为异地办公的员工,支付工资和代缴个税,是否合规?有何风险?
答:税务上存在风险,税源地产生变化;如果没有和员工签订由人事代理公司代发的工资的协议,还可能存在员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资的风险。
Q
我公司在深圳,社保新规下,我们公司给员工进行社保缴交的基数为员工上一年度的平均薪酬数据(与公积金的缴交基数计算口径一致),是否合规?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21修订),第十条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故如果员工的每月工资与上年度的存在变动,需要根据上月工资总额变更缴纳社保基数。在深圳按照上一年度平均薪酬作为社保缴费基数:(1)如果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高于上月薪酬的话,此时员工社保利益得到更大的保障,但是企业超出法律规定代扣代缴社保个人部分,影响员工税后收入,也可能造成社保缴纳基数虚高,面临相应的处罚。(2) 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低于上月薪酬的话,则存在未足额缴交社会保险的法律风险,可能面临员工要求补缴社保、到社保局投诉举报、提出被迫解除、公司承担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保差额的责任等。
Q
员工将自己的二建证书挂靠在第三方公司,社保也是由第三方公司缴纳。员工也书面向公司提出过申请,声明愿意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现在员工提出,需要公司支付证书挂靠期间的所有社保数额。请问这种声明是否有效?我们应该如何应对?
答:根据法律规定社保需与劳动关系保持一致,放弃缴纳声明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声明无效,公司可能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包括:(1)员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2)公司承担工伤、医疗、生育等保险责任;(3)为员工补缴社保并支付欠缴社保的滞纳金。员工书面声明是否可以为企业规避上述法律责任?第(1)项法律责任,司法中存在不同的观点;第(2)、(3)项法律责任,普遍的观点是不能免除的。因此建议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交社保。
Q
除了社保部门拒绝支付社保等待遇外,委托第三方缴纳可能还会导致员工无法获得落户的资格,那对于员工丧失落户资格进而要求公司赔偿的诉求,请问律师有什么看法或建议吗?落户资格的话,损失很难量化和举证。
答:如“委托第三方缴纳”是导致员工无法获得落户的直接原因,导致员工无法落户,可能存在公司需进行损害赔偿的风险,上海已有二审判例支持员工这一诉求。法院将结合员工的诉求金额、公司的过错程度、以及员工的具体损失大小、当地的落户难易程度等综合酌定赔偿金额。建议公司依法缴纳,或购买社保的时候与员工充分沟通,结合员工需求依法购买社保。
Q
在公司上市审查过程中,对于第三方代缴情形的法律意见是什么?严格杜绝还是只是根据具体情况(如工种性质、人数)而异?
答:上市时相关资质部门将审查公司是否能够达到符合上市的利润标准。如存在第三方代缴后,需要补缴社保,补缴的部分被扣除后,可能导致公司无法达到上市的利润标准。如存在代缴情形,可能导致社保局无法出具“无违规证明”文件。故上市审查中对于第三方代缴的情况审查较为严格,需依照法律规定合规操作。
Q
以派遣的形式委托第三方缴纳保险合法吗?
答:如员工的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社保,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与社保保持一致的社保缴纳形式,但如果仅是为了代缴社保将员工的劳动关系转移至劳务派遣公司,可能存在员工岗位不符合劳务派遣三性特征的问题。
Q
总部在深圳,员工和深圳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深圳缴纳社保公积金,但是实际工作地是外地的分子公司,工资由外地分子公司发放。这种合规吗?如果不合规怎么规避呢?
答:可以享受深圳地区的社保待遇,但该种用工的方式在税务存在一定风险,较为合规的方式为由同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和发放工资。
Q
合规建议可以多讲讲吗?怎么合规呢?必须各地设立分公司吗?
答:具体合规建议可关注公众号和下次的主题分享。如公司存在社保代缴的情形,在社保合规操作上,5月9日的课程上介绍了五种操作方式,包括:(1)在公司注册地(即劳动合同公司主体所在地)缴交;(2)在异地设立新公司(包括分公司、子公司等),由新公司缴交社保;(3)改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4)改为基础外包用工形式(原用人单位仍对员工实际管理);(5)改为风险外包用工形式(由外包公司对员工进行实际管理)。前述五种合规操作方式中,只有第2中涉及设立分公司。同时,五种操作方式各有利弊,公司可结合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Q
员工2011年9月入职,10月时有缴纳社保,但在11月时员工签字提出不买社保,但企业为风险规避,通过在人力资源公司缴纳了1年的工伤保险。此种情形,员工要求补缴,是否合法?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即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法定强制义务,该等义务包括及时足额为员工缴纳五险,用人单位缴纳社保不仅涉及员工个人利益,同时还涉及国家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条款的约定无效,因此员工个人单方放弃社保并不能免除企业缴纳社保的义务。因此,员工签字提出不买社保后反悔要求企业补缴社保合法,建议公司依法缴纳社保。
Q
员工在总公司、分子公司之间频繁调动,那劳动合同和社保都要变动吗?如果劳动者同意社保缴纳地不变是否可以呢?
答:公司如在总公司、子公司之间调动,如劳动关系变动(即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变动)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社保需要同劳动关系共同变动。如公司希望保证社保缴纳地不动,可以由社保缴纳地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发放工资。
Q
在代缴协议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的情形下,1.若代缴方未依约完整缴纳故而仍有资金余额的,用人单位可否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代缴单位返还余额;若代缴单位已依约悉数代缴,实践中是否无任何法理依据要求代缴地的税务机关退回?
答:可以要求代缴公司返还余额;代缴属于违法行为,公司无法要求退回,如员工要求退回,员工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向社保局申请退回个人部分。
Q
公司注册地在A,出于政策考虑需要员工在A缴纳社保,但员工个人希望在B地缴纳社保(公司在B地也有关联公司),那是否可以两地均签订劳动合同且均缴纳社保?
答:如果A地和B地归属于同一地区,属于同一社保局,无法重复缴纳;如果属于不同地区,归属于不同社保部门,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员工在A为实际用工地,而B地并非实际用工地,仅作为社保缴交地,即使是在关联公司B地缴交社保,那么在B地缴交的社保依然属于虚构劳动参加社会保险,员工在B地实际享受社保待遇(包括医疗待遇、生育津贴等),亦属于骗保行为;如果员工在A、B地均是实际用工地,A、B为关联公司,可能被认定为混同用工,员工有权选择在任一地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社保。
Q
如果是第三方代扣代缴社保的,员工在退休申领养老金的时候是否会有影响呢?
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6)230号】,将对是否存在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变造证明材料以及违规补缴取得参保和待遇享受资格等问题进行检查,如被检查出相关问题,将影响养老金申领。
Q
如果公司现在要把社保做合规,比如把原先异地社保转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缴纳,那原先已经在异地缴纳的部分怎么处理?比如养老保险要缴纳够年限才能领取。
答:如符合当地规定的异地社保转移的条件,如年龄、户籍资格等,可以将原先在异地缴纳的社保转入本地,转入后员工原先缴纳的部分可以合并享受。养老保险合并缴纳达到15年可领取。如果原先的异地缴纳属于代缴情况被社保局查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6)230号】,将对是否存在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变造证明材料以及违规补缴取得参保和待遇享受资格等问题进行检查,如被检查出相关问题,将影响养老金申领。
Q
用人单位在上海,实际工作地在深圳,社保足额缴纳在上海,请问是否有风险?
答:社保和劳动关系保持一致,符合法律规定。
Q
如果员工既和用人单位签署了劳动合同,又和人力资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但是实际上工资和社保都由人力资源公司依据其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支付,那么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有不合规风险?
答:员工和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同时又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并不能通过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公司需要承担的社保责任进行剥离,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缴交社保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1)员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2)公司承担工伤、医疗、生育等保险责任;(3)为员工补缴社保并支付欠缴社保的滞纳金;(4)员工还有可能主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Q
总部在深圳,员工和深圳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深圳缴纳社保公积金,但是实际工作地是外地的分子公司,工资由外地分子公司发放。这种合规吗?如果不合规怎么规避呢?
答:此种情况公司需要注意的方面是:(1)工资由外地分子公司发放时需要提前与员工书面确认,避免员工主张总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2)公司可以考虑提前与税局做好沟通,以免引发税务风险。
本次“社保新规视角下的企业社保缴纳与合规管理”线上直播已圆满结束,再次感谢各位莅临直播间,感谢沈威律师精彩专业的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