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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
5月26日,TMT行业的合规与挑战系列论坛——分论坛二成功举办。本论坛特别邀请到中伦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蒋蕙匡律师、中伦律师事务所顾问贾申律师、中伦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王红燕律师、中伦律师事务所非权益合伙人郭建华律师,向直播间的各位参会同行分享各自的实操经验。
本次直播间人次高达1.1W+,各行各业的法律同仁齐聚直播间,共同聆听资深律师的专业解读和经验分享。
活动伊始,理购(上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杨雅女士对本次论坛进行了开场致辞。杨总表示,在疫情期间的线上课程筹备以来,理购始终密切关注着行业内的热点话题,于5月筹备并开展了“引领变革 数字未来丨TMT行业的合规与挑战”系列活动。
分论坛二由理购和中伦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四位分享嘉宾将围绕着“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合规建设要点以及难点应对”“从新反法司法解释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与法律规制”“互联网算法治理的新规定与新布局”三个方面展开深入探讨。同时也非常欢迎莅临直播间的法律人朋友,期待与大家共同交流各自的实务经验。
本次论坛的第一个分享主题为“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合规建设要点以及难点应对”,邀请到中伦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蒋蕙匡律师、中伦律师事务所顾问贾申律师两位嘉宾进行专业解读。
蒋律师对我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进行了解读,他指出其具有六个核心亮点:一、大幅提高反垄断处罚标准,企业与个人违法成本显著提升;二、正式提出“安全港”制度;三、明确纵向垄断协议以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为构成要件;四、新增对垄断行为的公益诉讼制度;五、突出互联网、金融等重点领域反垄断工作;六、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全面规范政府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随后,蒋律师列举了几个典型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案例,分析其相关市场,结合平台抗辩、总局观点、市场竞争状况计算方法对案例中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进行详细分析。蒋律师在分享中提到,互联网常见限定交易行为主要有要求平台内商家“二选一”、不当返利/“最惠国待遇”、直接或间接要求独家分销;互联网平台常见限定交易行为正当理由主要有四点,满足产品安全要求所必须,保护知识产权所必须,保护针对交易进行的特定投资所必须,维护数据安全、平台合理的经营模式所必须。
贾律师的分享主要围绕着“新形势下企业反垄断合规体系建设”展开。贾律师首先向参会者们分别讲解了“攻”“守”两方在遇到反垄断事件时如何应对。紧接着,他在分享中提到,常规合规类别主要分为反垄断、反洗钱、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个人数据和隐私保护、贸易管制和制裁,企业可以从5个角度考虑构建全方位企业合规体系:
①政府关系、公共关系:关注舆情动向;应对突发事件;与监管部门进行日常沟通。
②法务:进行合规宣传、贯彻落实;关注执法动向,对潜在执法及时预警;应对调查与诉讼。
③合规:建立长效机制;识别、评估、检测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管理制度和业务规则合规;确保管理制度和业务规则实际执行。
④内控:内部流程设置;管理公司各层级、业务各环节。
⑤审计:审核评估公司各项业务;侧重事后评估和控制。
第三位分享嘉宾是中伦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王红燕律师,王律师以案例分析为主,结合新《反法司法解释》对“从新反法司法解释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与法律规制”这一主题进行分享。
王律师首先对反法第二条“一般条款”进行了解读,她指出,新《反法司法解释》明确了反法一般条款的兜底适用地位;认为被诉行为若落入具体行为条款范畴将排斥一般条款的适用。对于“竞争关系”的界定,新反法将“竞争关系”定义为广义竞争关系,即“存在可能的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关系”,而不限于同业者之间的竞争关系。紧接着她对反法第二条“商业道德”的基本内涵进行了详细解读,特定商业领域普遍认可和遵循的行为规范可以认定为反法语境下的“商业道德”,但二者并未直接划等号。王律师结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相关的案例判决向大家进行“商业道德”的补充说明:商业道德不等于社会道德、个人品德;正当争夺交易机会的行为也不认定违反商业道德;商业道德需要考虑行业规范、自律公约。
最后,王律师向大家罗列出11个司法实践中典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流量劫持、恶意不兼容、广告屏蔽、干扰、竞价排名、刷量、数据权益类、二选一、分时段出租、主播跳槽、智能语音指令。
第四位分享嘉宾是中伦律师事务所非权益合伙人郭建华律师,郭律师以“互联网算法治理的新规定与新布局”为主题,从互联网算法立法规制与监管动态、互联网算法典型实务场景、互联网算法合规建议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关于互联网算法的定义这个问题,郭律师表示,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22年1月颁布的《算法治理蓝皮书》,算法是为解决某个问题、完成某项任务或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处理规则、运算指令、策略机制,体现为一种辅助人类决策或自主决策机制。在算法架构中,数据是喂养、训练算法的基础原料,网络平台是提供计算、存储、传输功能的载体,自动化运行是算法应用的重要特点,而目标价值是算法运行的关键。各类软件应用和网络平台核心算法都是企业服务模式和商业模式代码化结果,已经超越了技术本身。在网络和软件构建起来的网络空间里,算法即代表运行规则。
郭律师向参会同行们简单分析了八种互联网零售平台算法应用场景:1.不得利用算法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2.不得利用算法对消费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3.不得利用算法仅向消费者提供针对其个人特征选项的搜索结果;4.不得利用算法通过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5.不得利用算法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或不加不合理条件;6.不得利用算法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7.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算法通过影响用户或者其他方式,实施限制流量、干扰访问、干预显示内容、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8.不得利用算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本次论坛的最后一个环节为圆桌讨论,由中伦律师事务所顾问贾申律师担任本次圆桌的主持人,中伦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蒋蕙匡律师、中伦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王红燕律师、中伦律师事务所非权益合伙人郭建华律师共同参与。贾律师先对今日的专业课题分享进行了简单的回顾与总结,随后四位嘉宾对直播间内同行提出的问题展开了专业详尽的解答。
直播间问题:
1、如果公司针对特殊的分销模式,要求经销商的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向原厂购买的价格,是否会构成价格垄断的嫌疑?例如,一次性经销商合同中,或者经销商向其集团内部转售的协议中。
2、对于中小型的互联网企业在反垄断合规方面有什么建议吗?
3、平台经济领域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是否构成纵向垄断协议?
4、如果比较大型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拒绝进行数据共享,会触发反垄断风险吗?
5、屏蔽视频网站片头及贴片广告,使消费者不用购买会员即可观看免费视频,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发互联网广告屏蔽类型的软件会有不正当竞争的风险吗?
6、软件想要增设老年人使用模式,请教下怎样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去识别用户是否是老年人?
7、算法备案及监管责任的主体是算法研发方,还是算法使用方?
8、个人信息可携权,A平台是否可以提供工具,供用户把B平台的自己的信息,如购买产品清单、购买信息、好友关系等携带到A平台?